法律規定,凡在房産稅征收範圍内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産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産、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屬于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儲藏物資的場所,所以在出租或者自用時亦應繳納房産稅。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産稅征收範圍内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征收房産稅。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将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産稅。出租地下室,出租方應當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租繳納房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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