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在首次機動駕駛證持有的6年有效期内,每個駕駛證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第二次便可以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
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後面便可以換發永久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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