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是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對公務員實施的補充醫療保障,主要用于補助公務員在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标準範圍内的住院醫療費用中個人自付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鑒于醫改起步初期,職工個人帳戶積累較少,适當補助符合基本醫療支付規定的公務員門診費用。
發放标準如下:
45周歲以下的按繳費工資百分之一記入;滿45周歲及退休以前的按繳費工資百分之二記入;到達正常退休年齡的按繳費工資百分之二點三記入;醫療補助經費記入職工個人帳戶後,餘下的部分,對公務員住院醫療費用中的自付部分和患有規定病種的公務員門診費進行補助;住院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費用,通過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解決;個人醫療費用結算單據由用人單位按月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辦理補助手續;欠繳醫療保險費的單位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醫療補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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