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複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
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報請複核:
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核準權在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複核内容、方式等與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相同。高級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處理:
(1)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2)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依法改判;
(3)同意維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準。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250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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