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的征稅基礎是關稅完稅價格。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以該貨物銷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減去出口稅後,經過海關審查确定的價格為完稅價格。
海關總署2012年第15号(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海關規定原文是:“個人郵寄物品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予以免征,超過50元的一律按商品價值全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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