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停保手續,不能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已經終止或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在15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應具備相關證據,即解除通知或辭職報告,用人單位辦理停保,隻是暫時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沒有明确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并未出具相關終止或解除手續,雙方社會保險關系中斷不能代表勞動關系已經終止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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