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産、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産、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緻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别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别嚴重危害”。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産、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緻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别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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