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發放标準調整為:
1、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本人生前四十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2、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加本人生前四十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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