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錯方标準
1、過錯程度;
2、認錯态度;
3、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二、受害人标準
1、精神傷害的嚴重程度;
2、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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