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自印制、僞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僞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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