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轉讓申請撤回是指商标轉讓方和受讓方依法共同向商标局提交書面轉讓申請後,雙方達成一緻意見不再履行或暫不履行商标轉讓過戶事宜,進而又共同向商标局申請商标轉讓撤回申請的行為。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42條,轉讓注冊商标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标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标的,商标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應當一并轉讓。對容易導緻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标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轉讓注冊商标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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