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将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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