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産不低于人民币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産不低于人民币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産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産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産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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