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企業法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年度報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十五條,企業法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