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5條明确規定了,集團公司的設立應具備的條件,具體内容為: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确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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