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綠化屬于公共領域,産權屬于所有業主共有。小區綠化分廣義綠化和狹義綠化,廣義的泛指增加了植物,改善居住小區環境的園林工程都可以算是小區綠化,狹義的是指在廣義泛指基礎上增加認為評判标準,例如那種植物的存在會對環境與什麼影響,該行為的性價比如何等。
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小區綠化環境的選擇有四點标準:
1、小區要封閉管理。保證小區綠化環境是為所在小區居民服務的,增進居民的領域感,保證小區環境的安全與安靜。
2、要有足夠的綠化[1]面積。新區住宅建設的綠地率不低于30%,舊區不低于25%,綠地指标組團不低于0.5平方米/人,小區不小于1平方米/人;同時綠地還要有充足的日照時間,滿足居民區活動的要求,所以成片的綠地就應滿足不少于1/3的面積在标準的日照覆蓋範圍之外。
3、綠地應接近居民住宅,以便觀賞使用。
4、綠地空間應包含一定數量的活動場地(如兒童遊戲場),并布置座椅、鋪裝地石等設施,以滿足居民休息、散步、運動、健身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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