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有兩種,一種是由人民法院決定的,另一種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監獄局決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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