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已取消了保證人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要求,隻要不是《民法典》規定不能擔任保證人的情形,就可以擔任保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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