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權利,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權利,并不限由法律或信仰來賦予。
自然權利,源自于古希臘哲學的自然法理論,構成了古典自然法學說的要義。文藝複興以來,成為西方法律與政治思想的重要議題。自然權利是天賦的、不可轉讓、不可剝奪的,是理論上存在的權利。自然權利是人所共有的、任何個體都可對蒂屬對象或社會所要求的重要利益。
比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對于自然權利說到:“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有從他們‘造物主’那邊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所以自然權利在資産階級語境中是指人的生存平等權、生命權、自由權、幸福權以及财産所有權,它是最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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