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與其協商拍賣抵押房産,協商不成的,銀行應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銀行應優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産實現債權,保證人承擔補充的還款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53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擔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410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财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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