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的處理是由法院在審查之後做出是否需要審理的決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根據《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後三日内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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