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辦理一般有兩種方式:
1、要求事故處理大隊出具鑒定的介紹信,按介紹信上寫明的鑒定機構去鑒定,這種方式便捷和有效,對方即使有異議也沒有用。
2、自己聯系鑒定機構,一般大型醫院或醫藥大學都有鑒定中心,你自己去鑒定,這樣的話,對方可能會提出重新鑒定的請求。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三十九條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鑒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術鑒定機構進行檢修、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内完成鑒定,對于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内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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