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地管轄原則。國家對其領土範圍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轄權,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國人,除根據國際法上國家主權豁免和外交和領事特權和豁免享受豁免權的人外,一進入一國領土就立即處于該國屬地管轄之下。
2、屬人管轄原則。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而不問其居住在國内或國外,是依據國籍的管轄。依據國籍管轄,國家可以對其所有國民實行管轄而不論其在何地。
3、保護管轄原則。國家以保護本國重大利益為基礎對外國人在外國的犯罪行使管轄的權利。國際主張對外國人在國外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轄權時,其罪行一般限于直接針對國家本身的犯罪和針對其國民的犯罪,一般屬于世界公認的犯罪行為。
4、普遍管轄原則。國家根據國際法對于某些特定的國際罪行,無論罪犯的國籍如何也不論其犯罪地與何處,實行刑事管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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