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音擾民,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條本法所稱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産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市區範圍内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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