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若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将子由父方撫養:
1、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2、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3、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6、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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