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1、《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收集書證,物證應盡量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難的,再收集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和複制品。
2、當事人所收集的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内在聯系,以使收集的證據能起到證明的效力。
3、當事人所收集的證據的途徑、方式必須合乎法律的要求。具體來說,當事人不能以盜竊,欺騙,僞造,威脅,利誘,賄買等方式取證。也不能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證人作僞證。
4、當事人可自行收集證據,也可委托律師或其他訴訟代理人進行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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