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刑事訴訟法》第23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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