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應向醫院要求将病曆資料立即封存,醫療機構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搶救急危患者醫務人員需補記病曆的,補記期間患者方有權要求在場監督。
3、在複印、封存和啟封病曆資料及其他證據時,醫院、患者雙方都應共同在場,如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還應由醫療機構通知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切記複印和封存所有能複印和封存的資料,并由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
4、患者方應及時要求進行相關的檢驗并充分行使自己選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态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确、責任明确、處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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