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3、特殊情況下,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4、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5、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後,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6、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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