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賠償數額的确定因素有:
1、時間點,要以合同訂立的時間作為計算預期利益的時間點;
2、損失的最高額,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預見的期待利益為上限;
3、預期利益,應是在合同中當事人有明确的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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