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一般要到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内容要寫明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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