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2021年4月10日,尹某、呂某(另案處理)經預謀後,以租車名義騙取了沈陽市皇姑區某租車公司一輛白色奧迪Q5汽車,由呂某聯系黃某、雷某準備将該車出售。4月13日,呂某駕車至陝西省潼關縣高速路口附近與黃某、雷某見面,二人在未辦理過戶、未取得該車合法手續的情況下,以人民币87000元的價格購買該車輛。經評估,該涉案車輛價值人民币285600元,案發後,該涉案車輛已被扣押并返還給被害人。
【以案釋法】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車輛仍予以收購,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單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以下判決:
被告人雷某犯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隐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别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财産,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财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适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适用緩刑确實不緻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
作者:張海蓉
編輯:王晨偉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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