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房不能出租,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聯合發出通知,針對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作出有關規定。
2、明确廉租房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辦理廉租房退出手續;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違規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廉租住房等行為,可以收回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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