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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無證駕駛醉駕摩托車怎麼處罰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28 09:12:30

無牌無證駕駛醉駕摩托車怎麼處罰?醉酒無證駕駛無号牌兩輪摩托車撞傷路邊行人,肇事司機被追究刑事責任,其持有的小型汽車駕駛證能否被吊銷?4月18日,最高檢發布第三十六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這起“盧某訴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交通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無牌無證駕駛醉駕摩托車怎麼處罰?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無牌無證駕駛醉駕摩托車怎麼處罰(無證醉駕摩托車)1

無牌無證駕駛醉駕摩托車怎麼處罰

醉酒無證駕駛無号牌兩輪摩托車撞傷路邊行人,肇事司機被追究刑事責任,其持有的小型汽車駕駛證能否被吊銷?4月18日,最高檢發布第三十六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這起“盧某訴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交通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

無證醉駕無号牌摩托車撞傷路人

為何被吊銷小型汽車駕駛證

2013年5月1日21時許,盧某酒後無證駕駛無号牌兩輪摩托車碰撞路邊行人吳某珍,緻其輕微傷。經鑒定,盧某的血液酒精濃度為255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标準;經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市交警支隊)某大隊交通事故認定,盧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市交警支隊某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對盧某無證駕駛無号牌摩托車的行為作出罰款300元的處罰。該市某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盧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3000元(判決已生效,300元罰款已折抵)。

此後,市交警支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盧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盧某不服該處罰決定,以其持有的小型汽車駕駛證與涉案交通事故無關為由向某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區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市交警支隊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盧某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盧某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因醉酒無證駕駛已經受到刑事處罰,又因無證駕駛無号牌摩托車受到罰款的行政處罰。現市交警支隊再以盧某醉酒駕駛而吊銷其小型汽車駕駛證,該行政處罰與盧某已經受到的刑事處罰和行政罰款處罰存在矛盾,故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二審判決:一、撤銷區法院所作的一審行政判決;二、撤銷市交警支隊所作的吊銷盧某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檢察機關跟進監督

并發出再審檢察建議

市交警支隊不服二審判決,向市檢察院申請監督。市檢察院依法審查後認為,二審判決适用法律錯誤,遂向市中級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市中級法院複函不予再審。市檢察院提請福建省檢察院抗訴。

福建省檢察院經審查認為,

➤盧某醉酒無證駕駛無号牌兩輪摩托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分别受到刑事處罰和吊銷駕駛證、罰款的行政處罰,三者之間不存在矛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一種剝奪持證人駕駛各類型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資格的處罰,不是隻剝奪駕駛某一準駕車型資格的處罰。

➤ 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是基于行為人實施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認為允許其繼續駕駛機動車或将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終止其駕駛許可的決定。這是對違法行為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識的一種否定性評價,與違法行為人實際持有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無關,也與其實施違法行為時實際駕駛的機動車類型無關。二審判決适用法律确有錯誤。

檢察機關提起抗訴

法院作出再審判決

福建省檢察院經調查發現,2019年,福建省公安機關作出吊銷駕駛證行政處罰案件中有32件被法院裁判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在這些案件中,公安機關認為吊銷駕駛證是指對違法行為人所有準駕車型的駕駛資格一并吊銷;法院認為一并吊銷依據不足,且不符合過罰相當原則,通常判決撤銷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執法和司法中對法律理解和适用不一緻。

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檢察院向福建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非可選擇的處罰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年)第四條第二款關于“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規定,盧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市交警支隊在盧某被追究刑事責任後,對其處以吊銷所有準駕車型駕駛資格的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高級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作出再審判決:一、撤銷市中級法院所作的二審判決;二、維持區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

行政執法與司法裁判

就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問題

達成共識

鑒于類似案件社會影響較大,具有一定代表性,行政執法與司法裁判對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認識分歧,影響執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性,福建省檢察院主動加強與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溝通協調,圍繞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問題進行座談研讨,就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訴訟案件裁判尺度和執法标準問題達成共識。

2021年3月19日,福建省公安廳下發《關于進一步規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案件辦理的通知》,要求加強源頭管理,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相關規定内容納入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題庫;同時,鑒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減損被處罰人權益,對被處罰人影響重大,要求規範辦案程序,嚴格事實認定,綜合考量違法駕駛者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體現過罰相當。

2021年4月30日,福建省檢察院與省高級法院印發會議紀要,就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正确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案件提出具體要求,統一司法裁判尺度。截至目前,該省未再出現涉吊銷駕駛證行政案件執法司法标準不統一的問題。

最高檢第七檢察廳負責人就第三十六批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

來源: 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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