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合同的,原合同有效,租賃期變為不定期。
但具體情況還是要根據當時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判斷。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再根據該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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