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對要約的内容需要完全一緻,要約才會生效的,如果承諾不一緻的,視為新的要約。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三十條,承諾的内容應當與要約的内容一緻。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内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标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争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内容的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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