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戰略整合;
二、人力資源整合;
三、組織與制度整合;
四、資産債務整合;
五、财政整合;
六、文化整合。
【法律依據】
《公式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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