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帶以下材料:
一、離婚起訴狀兩份。
二、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如果原件丢失,可以到婚姻登記部門開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原告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複印件。
四、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五、如果雙方對共同财産有争議,那麼要提供共同财産的清單。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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