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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能保證中介人拿到居間費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4 16:04:00

怎麼能保證中介人拿到居間費?2020年11月,無錫的啟明公司委托房産中介大華公司租賃廠房,雙方簽訂《中介服務協議書》協議第三條載明,大華公司需要支付居間傭金,傭金為一個月租金;第四條載明,啟明公司承諾,在實地查看物業後,不會再直接、間接或通過其他經紀公司或個人與該物業之房東聯系,若未經大華公司而私下與房東聯絡簽約的,需支付大順公司一個月租金作為傭金,并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協議簽訂後,大華公司帶啟明公司查看了待租廠房,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怎麼能保證中介人拿到居間費?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怎麼能保證中介人拿到居間費(承租人跳單)1

怎麼能保證中介人拿到居間費

2020年11月,無錫的啟明公司委托房産中介大華公司租賃廠房,雙方簽訂《中介服務協議書》。協議第三條載明,大華公司需要支付居間傭金,傭金為一個月租金;第四條載明,啟明公司承諾,在實地查看物業後,不會再直接、間接或通過其他經紀公司或個人與該物業之房東聯系,若未經大華公司而私下與房東聯絡簽約的,需支付大順公司一個月租金作為傭金,并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協議簽訂後,大華公司帶啟明公司查看了待租廠房。

但後來,啟明公司自行打聽到房東的聯系方式,私下與房東簽訂了租賃協議,并實際進駐使用。大華公司發現了啟明公司的行為,十分氣憤,認為啟明公司的行為屬于“跳單”。大華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啟明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一個月租金)及違約金(一個月租金)。

無錫市新吳法院審理後認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關于協議第四條跳單條款效力的問題:該條款内容本意是為防止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房源信息卻“跳”過中介人承租房屋,從而使中介人無法得到應得的傭金,該約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故該約定有效。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

法官表示,該案中,啟明公司通過大華公司的帶看獲取了案涉廠房的坐落位置,而後自行打聽房東聯系方式并與之簽約,已經利用了大華公司提供的媒介服務,其繞開中介、自行聯系房東并與之簽約,應當向大華公司支付報酬。關于中介服務費,雖大華公司僅帶啟明公司查看了案涉廠房,付出的勞動有限,但其未履行全部媒介服務的原因在于啟明公司,故不應據此降低大華公司的報酬。大華公司主張一個月租金作為報酬,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确認。

最終,法院判決啟明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一個月租金)及違約金(因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且大華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具體損失故法院依法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為10000元。目前,案件判決已生效。(公司名稱均為化名)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來源: 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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