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号)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将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賬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納稅人開具發票時,售價、折扣額可分兩行開具,也可以直接将單價降低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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