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是:收養人的條件,被收養人的條件,送養人的條件都符合法律原則。
1、被收養人的條件:
根據《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送養人的條件:
根據《收養法》第五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收養人的條件:
根據《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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