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争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争結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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