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機動車行駛證初次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行駛裡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裡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未達到網約車報廢标準的車輛退出網約車運營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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