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該自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銷權,如果在一年之内沒有行使該權利,則視為當事人放棄了自己的撤銷權。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權事由後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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