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
在執行期間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
程序:減刑、假釋,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将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以内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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