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内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
1、雙方協商一緻;
2、采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緻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