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内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确因生産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緻,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内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并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法律依據:《勞動法》第50條
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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