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标準且符合城鄉低保家庭财産狀況規定的本市戶籍居民組成的家庭。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給予社會救助的條件:
1、家庭成員名下擁有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和大型農機具。具體認定辦法由有關區根據實際制定。
2、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及承租的住房達到兩套及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除外)。具體包括産權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集體土地上的住宅等,其中農村居民家庭成員名下的宅基地住房、統一規劃的農民新村住房按一套計算。
3、家庭成員名下擁有非住宅類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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