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由于超市未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緻使滑倒受傷的,責任由超市負責。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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