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空頭承兌彙票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有: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騙取财物的,根據《刑法》第194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等。
無騙财行為的,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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